1.CFR的含义

通常来讲,在达到装运港或准备运送时还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做好交接准备。

2.交货前的责任认定

与FOB术语的使用情况一样,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CFR贸易条件中,出口方应该对货物在到达交货地点之前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正如上述事例中的某纺织厂,货物在运往港口的途中掉入河中,也就是说,风险在货物达到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之前,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这家纺织厂赔偿,尽管造成货物损失的是生产厂家,但在卖方承担风险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在当前的通则中,CFR价=FOB价+运费,CFR价=CIF价×[ 1-(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在CFR条款中,通常会对出口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有些是客观条件造成的,有些则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为了避免发生本案中类似的情况,通常来讲,如果货物距离运送港口较远,则不适合使用CFR条件,因为若要交货就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整个期间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这样的合同条款显然对出口方是不利的,因此,这种条款一般只适合于货物距装运港较近,处置时风险较容易的交易。

另外,在货物起运之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买方,这是出口方的基本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出口方仍需要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在CFR条款交易中,作为出口方应在货物的运送过程中的义务非常多。换句话说,只要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就能将交易风险安全转移到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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