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无单放货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出口企业尽量规避FOB合同下的无单放货,并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

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用CIF或CFR条款来代替FOB条款。

很多企业为节约出口成本,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会选择FOB贸易方式,尤其是初入外贸行业的企业更喜欢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买方,卖方承担的义务较少。可也正是对方掌握了主动权才隐患无穷,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往往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

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安排运输货物,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司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外商坚持FOB条款时

外商坚持FOB条款时,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FOB条款通常是买方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果必须以FOB的形式,卖方必须在这个环节上把好关。例如,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或者指定其他限制条件,要求对方严格执行,或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

3.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对境外货代提单进行审查

要求货主按照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规定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索赔。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运输安排。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的权利。

4.在FOB价格条款下

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之类的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要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采用FOB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FOB陷阱。出口企业应熟悉FOB条款。FOB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

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风险和投保等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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