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或International CombinedTransport,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多式联运在20世纪60年代末首次出现于美国,试办后取得显著效果,受到贸易界和货运界的欢迎,随后,在美洲、欧洲、非洲等地被广泛采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根据此定义,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它明确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可以充任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即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开展国际多式联运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它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并提高了货运质量。货物的交接地点,可以做到门到门、门到港站、港站到港站、港站到门等。

目前,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规,主要是1980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包括总则、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条款、海关事项以及最后条款八大部分,共计40条,外加一个前言和一个附件。该公约规定,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一年之后即开始生效,每一个缔约国在订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时,都要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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