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损害险的主要内容

恶意损害险是伦敦保险协会的附加险别。

该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是出于政治动机等的人的行为,则不属于该险别的承保范围。

恶意损害的风险,除了在ICC (A)条款中被列为承保风险外,在ICC (B)和(C)条款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 (B)和ICC (C)条款时,如果被保险人要获得这方面的保险保障,须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二、偷窃、提货不着险的主要内容

协会偷窃、提货不着险也是附加险别。同协会恶意损害险条款一样,投保ICC(A)时被保险人无须加保。

本条款承保两类风险,一是偷窃(Theft, Pilferage), 二是提货不着(Non-delivery)。所谓“偷”(Theft) 是指海上袭击性偷窃,须伴有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包括暗中的小偷小窃。而“窃”( Pilferage)是指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提货不着指由于任何不明原因造成整件货物不知去向,或者误交给不知姓名的其他提货人而无法追回。而货物短量或件数不足的短交不属于这个范畴。另外,如果交货不到的原因和货物所在的处所是知道的,那么也不属于“ 提货不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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