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即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人。
2.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它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托收行对单据的正确性不负责任。对于因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外国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托收行也不负责任。
3.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它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应遵照托收行的指示,尽快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在付款或承兑后,及时通知托收行。
4.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也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
5.付款人
付款人(Drawee),是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