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内容虽然不多,但由于没有统一格式,各国银行均按本行需要自行设计,所以,各不相同,形式纷杂,不仅处理费时,还易引起误解,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为此,国际商会曾先后以268、323、 416号出版物介绍了几种标准格式,为适应UCP500的需要,国际商会出版了516号小册子,即《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The New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该516 号出版物中的开证申请和开证格式对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议付四种信用证同样适用,目的是减少信用证各当事人的不熟练、不准确和错误操作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风险,以期对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新的澄清和一致性。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简言之,信用证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这些信用证的内容是为了提供一个出口商履约的衡量标准,然后通过单据来证明其已经履约,随后开证行才予以承付,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各项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汇票的说明。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付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
(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且这些内容应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起运地、目的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
(5)对装运单据的说明。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装运单据,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及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
(6)其他事项:
①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
②开证行保证承付的文句;
③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
④其他特殊条款,例如限制由xx银行议付、限制船舶国籍和船舶年龄、限制航线
和港口等。这些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动可以有所不同。
(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开立(Subject to UCP..)的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