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一)产地(工厂)检验

产地(工厂)检验是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二)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方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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