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区域贸易安排

区域贸易安排是指区域内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等方式,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高,简言之就是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

当代的区域贸易安排也被称为“WTO增强型”(WTO plus),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区域贸易安排其实早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关税减让范围,甚至超过了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范围。

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

根据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以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主要包括:

(1)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区,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等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优惠关税。

(2)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其权力包括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多余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定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非洲木材组织等。

(3)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全部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4)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共同关税,实行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5)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础,不仅在成员国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而且还允许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

(6)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实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行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7)政治同盟或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也是其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真正成为一个国家,一体化中央当局不仅统制货币与财政政策,而且还有一个中央议会,它拥有一个国家政府的全部权力。欧洲经济共同体1988年提出在1992年实现“大市场”的目标,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还有些区域性集团组织形式,例如,东南亚联盟就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合作的组织。

可见,根据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各种类型协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取决于成员国选择的自由化领域。作为基本要求,自由贸易协定要包括削减和取消关税及限制贸易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逐步取消贸易壁垒的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等。关税同盟协定则还要包括对外实施统一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内容。此外,成员还可选择在投资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更深层次上实施一体化。有些成员甚至还增加了关于环保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形式会给成员国带来不同收益,但也需要其让渡不同程度的国家主权,因此,各成员国会谨慎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相互协调以做出抉择。

区域性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

关税同盟(custom union)以单一关税领域代替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域,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征收相同税率的关税,即关税同盟的两大要素在于:取消内部贸易壁垒,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典型代表如欧盟。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破除内部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对外则维持各自实施的关税税率,各自仍然保留其对于非成员国的保护贸易政策与相应措施。可见自由贸易区并非一个新建的关税领域,对外也没有统一要求,其缔约国各自按照WTO规范与其他WTO成员方进行贸易。典型代表如NAFTA。

也有学者认为区域性贸易安排有三种形式,即除了以上两种还包括旨在过渡到这两种形式之一的“临时协定”(interim agreement)。过渡性的临时协定是指: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完成这些过渡性安排时,各组成的关税领土不必立即取消所有内部贸易壁垒,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过渡。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则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的各参加国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域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普遍、最基本的合作形式。据WTO统计,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定,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1个关税同盟安排。目前,区域贸易协定除了传统的双边、复边的形式以外,还出现了区域贸易集团之间正在谈判签订协议,如欧盟一南方共同市场。

区域贸易安排的特征

首先,区域贸易安排是对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签订协定的成员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必按照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区外的世贸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协定成员之间的排他性安排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

其次,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贸易创造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促进了成员之间的贸易交往,相互间的贸易量大幅增加,即产生贸易创造效果。这是各国(地区)积极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动机之一。

第三,区域贸易安排存在贸易转移效果。区域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在区域内部开展贸易的成本将低于同区域外国家开展贸易的成本,成员方以往同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部分会转成与区域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种效应的同时作用下,形成了参与区域贸易安排受益,被排斥在外受损的局面。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