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上述仲裁条款的基本内容和便于约定好仲裁条款,我国各进出口公司通常采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合同当事人推荐的下列几种示范仲裁条款格式。

(一)在中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申请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在xx国( 被申请人所在国名称)由xx国xx仲裁机构( 被申请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该组织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字规则进行仲裁。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xx国xx地xx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除酌情分别采用上述仲裁条款外,还可以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事项作出约定,或者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达成之后,争议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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