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除了特殊情况,进口商愿意预付货款之外,一般都希望采用优惠灵活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托收中的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和记账赊销(Open Account, O/A) 等。这些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不占压资金,能增强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却要承担资金占压,甚至经常出现追不回货款的风险。为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又叫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其基本做法是,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按照与保理商事先商定的协议,向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交给保理商,即可得到保理商的资金融通,取得应收账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方式之一,是以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为核心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1988 年5月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规定,该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 (供货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该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类似使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须履行下述职能:以贷款或预付款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账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为强调国际保理合同的国际性,公约还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供货商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根据保理合同所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该公约所指的“货物”和“ 货物销售”应包括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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