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开证申请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买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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