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其中包括:发票编号、开票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在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收货人的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挑剔而遭到拖延或拒付货款。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可一一照办。

(4)来证和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在发票处理上应照样填写,不能以“折扣”字样代替。如来证和合同规定有“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列,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5)如属信用证方式付款,发票的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

(6)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Optional Charges)、“港口拥挤费” (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额保费”(Aditional Premium)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但是如信用证内未作上述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约定,也不能凭信用证支取。除非国外客户同意并经银行通知在信用证内加列上述条款,否则,上述增加的费用, 应另制单据通过银行托收解决。

(7)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 证实发票" Certified Invoice)、 “ 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Receipt Invoice),或加注有关出口企业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出口商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出具“证实发票”时,应将发票的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错当查”(E.&.O.E.) 字样删去。

商业发票格式,见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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