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Rescission)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济方法。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现介绍如下:
(1)大陆法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简单。大陆法认为,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包括:拒绝给付,全部给付不能和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在拒绝给付和给付不能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在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需要先经催告,通知对方履行,在催告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英国法认为,一方违约构成违反要件,对方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要件是涉及合同本质的那些条款,它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英国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上,其规定比大陆法要苛刻。
(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规定有些相似。美国法认为,只有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属轻微的违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4)中国《合同法》第94条认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解除合同:①违约必须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违约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守约一方期望的目的不能实现。这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②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义务。这一条与大陆法中实行的催告制度有相似之处。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如延迟交货或货物存在瑕疵,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则《公约》还规定,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让违约方履行义务。如在这一段时间内,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他就丧失了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总之,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在违约救济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更是如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调和两大法系的矛盾,对各项法律原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