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就足以构成对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违约一方有无过失,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并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守约方没有遭到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损失的基础,他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时,受害方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且要求损害赔偿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因此,《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