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中的买卖双方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照拍卖行的规章办事。拍卖业务中,有些货主为了卖高价,自己参与竞买或雇佣其他人参与竞买,哄抬价格,误导不明真相的竞买人,这被法律所不允许。另外,有时,竞买人为了自己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串通,压低价格。这些做法与招标投标业务中的串通投标相类似,均构成违法行为,因为他们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操纵市场、限制竞争的做法。我国《拍卖法》第30条明文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37条又规定:“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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