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Clearing House)是负责对期货交易所内买卖的期货合同进行统一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独立机构。
清算所是随期货交易的发展以及标准化期货合同的出现而设立的清算和结算机构。在期货交易的发展中,清算所的创立完善了期货交易制度。保障了期货交易能在期货交易所内顺利进行,因此成为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
清算所的创立使期货交易者在交易所内达成交易,却不建立通常货物买卖中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直接的法律关系。一旦期货交易达成,交易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发生关系。清算所既是所有期货合同的买方,也是所有期货合同的卖方。这是因为清算所有特殊的“取代功能”。清算所这一功能得以实现,又是因为清算所的财力雄厚,而且实行了一套严格的无负债的财务运行制度——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为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
清算所要求每一位会员都必须在清算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对每一笔交易,会员都要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防止出现违约,非会员也要向清算所会员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清算所规定的保证金有两种: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或Original Margin)是指期货交易者在开始建立期货交易头寸(Trading Position) 时,要交纳的保证金。对于所交纳初始保证金的金额,世界各地不同期货交易所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按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收,一般在5%~10%之间。该笔保证金一旦交纳, 即存人清算所的保证金账户。
追加保证金(Variation Margin或Call Margin)是指清算所规定的,在会员保证金账户金额减少时,为使保证金金额维持在初始保证金水平,而要求会员增加交纳的保证金。清算所为了防止出现负债情况,采取逐日盯市(Marking to the Market)的原则,用每日的清算价格对会员的净交易头寸核算盈亏。当发生亏损,保证金账户金额下降时,清算所便要求会员必须交纳追加保证金。
清算所规定交纳追加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杜绝可能出现的违约现象。当会员净交易头寸发生亏损时,清算所就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一般要求在第二天开市前就要交纳。否则,清算所有权在第二天开市时,在期货交易所中,对违约客户已建立的交易头寸,按市价平仓或对冲,亏损部分由客户已交纳的保证金来弥补。
保证金制度使期货市场的整个运行机制更具有凝聚力,几乎达到了万无一失的地步。它使期货交易机制日趋完善,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来参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