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提单是什么?

伪造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载到船上,或者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只装载少量货物,而是伪造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以欺骗买方的付款。

例如,上海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中国丰和公司购买了一批丝绸,并委托上海一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表海上货运出口等相关业务。然而,物流公司和丰和公司串通制造空头提单,从而骗取上海国际贸易公司的付款1.5万元。提单上记录的货物数量相当于装载货物的表面数据,银行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后支付。

伪造提单的形式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

空订单是一种伪造的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货物非常不一致,甚至根本没有装载。该提单可以由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于下一次货物交易。

在德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流通,因此承运人应保证其记录与所取货物一致。因此,承认空订单的有效性。英国和美国国家,由于其航运发达,经常在国际航运中发挥承运人的作用,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立法中减少了主张,以促进其航空业。英国和美国法律认为,该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并装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可以通过事实推翻。因此,事实上,承运人发行提单而不接受货物,承运人不受提单的绝对意义,并提供相当大的证据来推翻其责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的,也没有过错。作者认为,卖方故意伪造提单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构成侵权。该提单仅成为文件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提供必要条件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货量差异。

货物数量的差异是,虽然货物装载,但实际装载的数量与提单记录的数量有所不同。在普通法中,承运人不禁止证明提单中记录的货物数量不正确。但提单是已装载货物数量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显然要求承运人证明货物数量未装载。这需要非常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可能性都是不够的。承运人只能通过在提单中添加重量未知条款来保护自己。提单数量的差异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卖方应对提单中记录但未装载的货物负责。承运人还应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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