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涉及濒危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进出口有严格规定。野生大豆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濒危植物,提取物具有皮肤活性、抗衰老作用;同时能保持皮肤水分,具有保湿效果,广泛应用于化妆品、护肤产品等产品,如海蓝神秘、兰蔻、尼维雅护肤产品添加野生大豆提取物。

那么,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中含有野大豆的成分是否需要提供物种证明呢? 


首先,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中,护肤品的监管条件中,除《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品目录》中含有的成分外。经调查,野生大豆提取物不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品目录》中。 

其次,野生大豆不在《华盛顿公约》和《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CITES)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进出口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的批准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要证书。进口并不意味着需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口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或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或标签检查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保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或新发现的野生植物。”说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许可证书。进口没有说明需要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法进出口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包括进出口证和物种证。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列入前款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实行物种证明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和公布。在商品目录中列出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未说明需要许可证。

因此,野生大豆和提取物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口1210业务中的保税进口业务,无需提供物种证明,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进口1210的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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