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买家,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银行又称委托行,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银行是指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5)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做出付款的人,通常为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受此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按照一般国家的银行做法,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银行接受委托后,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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