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的程序包括提示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和交还汇票三个环节。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在汇票上表示在到期日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提示承兑有两个目的:一是向付款人显示实际占有汇票以及对方是汇票记载的付款人,二是请求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或拒绝承兑。持票人在上述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决定。若付款人决定承兑,则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款式完成承兑行为。若付款人决定承兑汇票,则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的文句,如“承兑”“照付”“兑付”等,并签字盖章。当从外观上看签章与汇票记载的付款人并非同一人,但实质上为同一人时,签章仍然有效。付款人承兑时通常在汇票正面记载,若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字,而未记载“承兑”等字样,依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大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也视为承兑,但此时仅限于汇票正面,以免与背书混淆。关于承兑日期的记载,惯例和大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交还汇票。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占有汇票,在其承兑或拒绝承兑后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但在没有交还汇票前,付款人可以涂销其承兑,使之不产生效力。付款人一旦承兑并交还了汇票,汇票的承兑程序完成,承兑产生效力,承兑人将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承担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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