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的效力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即产生承兑效力,依据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对承兑人而言,即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并不存在资金关系。总而言之,承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同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汇票时,均可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另外,当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时,其对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追索权也因此而丧失,但持票人仍有权对承兑人主张权利。

汇票承兑的撤回

汇票承兑的撤回是指付款人在汇票上完成承兑记载后,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之前,改变主意不想对汇票给予承兑,即收回其承兑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汇票承兑没有产生效力时进行的,因此,《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多数国家票据法允许撤回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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