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期限,各国票据法对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提示期限规定有所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在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之内提示付款,即共有3天的提示日。英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应在出票日后的合理期限内提示付款,经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在背书日后“合理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应在到期日进行,提示日只有1天。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为到期日起10天内。

需要注意的是,提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拒绝承兑证书做成后,无须再做付款提示,也无须再请求做出拒绝付款证书;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期限可延长,事件终止后,持票人应立即提示付款;若不可抗力事件延长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持票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无须再提示。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对此都做出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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