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也称退票,当汇票的持票人依票据法的规定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要求承兑时,却不获付款或承兑,这种行为称为拒付或退票。由于拒绝承兑表明付款人拒绝承担汇票的付款义务,因此,持票人无须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做付款提示,拒绝承兑本身就说明拒绝付款。
拒付实际上包括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和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在付款人逃逸、失踪、死亡、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无法获得付款或承兑的,也属于拒付。拒付时通常要求拒付方做出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付款而被拒绝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各国关于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方法不完全相同。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拒绝证书必须由一定机关做出才能作为法定的证明形式,一般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做出。如果拒付地点没有法定公证人,拒绝证书可由当地知名人士在两个见证人面前做出。在我国可请公证处做出拒付证明。
持票人取得或做出拒绝证书,是行使和保全追索权的重要程序之一,但国际惯例和大多数国家票据法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无须做出或取得拒绝证书或以其他合法证明替代拒绝证书:①拒绝证书的约定免除;②因不可抗力等事件而免除拒绝证书;③以其他合法证明替代拒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