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支付普及的时代,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应该进行较大调整,应适时地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的认定、流通规则的制定、系统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来。

在对发行主体保持合法资格的监管上,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必须持续保持财务的健全性和经营的稳健性,除建立有关发行对等资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和资产运营状况的信息公开制度之外,监管当局须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因此,为了检查和监督的有效进行,需要对发行主体的经济责任问题和监管当局的行为规范问题等制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简明可行的规则。

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中央银行还应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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