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同步调整了行邮税政策,将过去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分别定为15%、30%、6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税收政策做出了调整,内容如下:

(1)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发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调整至26000元,今后随着居民收人的提高,相机调增;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调整至5000元。第二,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人年度交易总额。第三,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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