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通关作业流程:
申报:
1.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支付金额等,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物品的订单号、收件人、启运国等。
2.以 B2B模式进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境备案清单”中应相应增加“电子商务”字段,以示区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
3.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口物品通关手续。
4.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或个人需修改或者撤销“物品清单”,按照海关现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
5.以B2B模式进口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现行的货物转关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进境指运地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的,按照直接转关方式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物品的转关手续,采用直接转关方式,品名以总运单形式输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随附物品清单,进口舱单按总运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6.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和“物品清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查验:
7.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进口
时,电商企业或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征税:
8.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按照行邮税计征税款。
海关凭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证金或保函按月集中征税。为幾-放行
9.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
10.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
11.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物品应通过原进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