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6)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7)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