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FOB价格不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许多出口卖家认为FOB条件相对简单,只要货物上船与自己无关,所以谈判更愿意以FOB价格进行交易。FOB虽然看起来很完美,但绝不完美。随着FOB的广泛使用,许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了,那出口商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FOB

1、规定到港装货时间。

买家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发生卖家货物准备好、船舶延迟、延误装货期的情况。

2、提高定金比例。

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反水的概率。当货运方式无法打败客户时,我们必须保持支付方式的底线。我们宁愿少赚钱也不愿做生意,也不愿冒赔钱的风险。

3、约定订货代理公司。

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同意货运代理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家。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必须小心(备案提单和承运人需要缴纳保证金,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

可以接受知名船舶公司,坚持使用船舶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及其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中国货运代理在代理境外货运代理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安排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下银行流通的原提单发货,否则应承担无订单发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没有订单发货,才能有索赔的依据。

4、发货人订舱。

在FOB出口情况下,合同中必须明确发货人委托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向船公司订舱,订舱权不能交给买家,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发货人(卖家)的名称必须填写在专栏中。发货人有权委托订舱,也有权控制货物。

如果买家的信用良好,并且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买家也可以作为托运人。如果你不知道买家的信用,最好以卖家为托运人。

5、开证行。

采用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银行就可以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现行出口形势下,出口卖家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会带来更多的风险,所以卖家也要学会如何避开这些风险,希望以上的这些内容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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