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有关监管政策

(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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