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来源。2015-2019年,国务院先后设立了以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 22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同意在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银川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些试点城市可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随着我国进口清单的扩容、进口试点的扩大,未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将迎来新一轮的增长和区域布局调整,这将极大地方便各地区居民开展跨境购买,丰富人民生活,国外消费回流的趋势也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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