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在收到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受益人寄来的单据后,应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工作,并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做出是否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决定。如果单据合格,则开证行应对受益人做出付款安排,或向寄单行安排偿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另定的偿付行对寄单行做出偿付,则开证行应事先向该偿付行发出偿付指示或授权说明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以及信用证金额,并说明偿付行费用由开证行支付还是向索偿行收取。若规定费用向索偿行收取,但偿付行未能收到这笔费用,则开证行仍有责任做出补偿。若偿付行未能在索偿行第一次索偿时予以偿付,开证行仍须对索偿行连本带息地进行偿付,除非此时开证行指出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如果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可自行决定是否同开证申请人联系,以要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或由开证申请人授权开证行对外支付。但这一联系应在自银行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证行不能以正在要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为由,而违反审单的合理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仍未得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同意付款的回复,开证行必须对外提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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