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等。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当事人,即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开证申请人所填写的开证申请书,确立了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开证申请人的主要契约义务包括:对信用证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以及及时付款赎单。
2.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指受开证申请人之委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商所在地。它必须严格遵守开证申请人的指令开立合格的信用证,并在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义务和权利主要由三方面的契约关系所规定:一是开证申请书确立的与开证申请人的契约关系,二是信用证所确立的与受益人的契约关系,三是信用证表达的对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等的委托请求。如果受托银行接受委托,则开证行就与之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按照《UCP600》的要求开证,承担独立的、首先的付款责任,拒付权利,取得质押的权利,对其受托银行的责任。
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当事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商。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意味着受益人既得到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也确认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提出的付款条件。由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如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UCP600》的规定;受益人有要求改证的权利。
4.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伪,并将信用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而不承担其他义务,除非得到开证行的授权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通知行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5.议付行
在信用证的各种偿付方式中,议付是最常见的一种。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买入受益人所提交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开证行可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议付行,如果开证行在开出议付信用证时未指定议付行,则接受受益人交单议付的任何一家银行被视为指定的议付行。
6.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开证行授权或邀请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或以其自身名义保证付款)的银行。它必须是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承担保兑行的职责。
7.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的银行,或是为不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具体视信用证条款规定而定。
8.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9.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到期向受益人付款。在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由自己或者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该指定银行就是承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