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
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或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给指定的出口商,并承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证付款。该信用证由通知行负责审核真伪,并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给受益人。
2.开证行受三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它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应与买卖合同一致,这有利于买卖双方顺利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信用证本身。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必须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保证,在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3)与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或偿付行所达成的协议或授权书。
3.开证申请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约束开证申请人的主要文件,申请人须依据合同要求履行开立信用证、付款赎单和提取货物的义务。
(2)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要求开证申请人必须按照开证申请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缴纳开证押金、提供质押或付款赎单的义务。
4.受益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要求受益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按质、按量、按时交货的义务和提交合同要求的所有合格单证。
(2)信用证文件。要求受益人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履行交货义务和提供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合格单证。
总之,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不同的契约关系:①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到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③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必将得到支付。
5.信用证项下的三种支付方式
(1)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诺自己付款,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
(2)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
(3)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办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或押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