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原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指出如下内容。

(1)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推动电子商务出口,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鼓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及其产品的基础信息。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高风险产品探索建立准入机制。

(3)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掌握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等信息,跟踪交易关键流程。根据对全口径数据的分析,建立对出口产品的质量监管机制,对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4)创新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根据出口退运、投诉、召回等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积极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等便利措施。

(5)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邮政、港务、民航等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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