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商品的跨境流通和交易,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平行进口是指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相关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将进口的产品投放市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所有者或与他同意,从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地。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国内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从国外进口具有合法授权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平行进口商标行为包括下列要件: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不是仿冒品;进口货物上标明的商标,其商标所有人与该国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人相同;进口商没有得到当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平台和自营两种模式下,货物跨境的方式不同。

在平台模式下,货物由海外卖家直接交付给国内买家。平台只提供信息、支付等服务,买卖双方主要是海外卖家和国内买家。它是“个人自用商品的跨境零售,在中国境内没有销售,本质上类似于消费者出国旅游带回商品”。此模式与并行导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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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营模式下,跨境电商将商品进口到国内保税区,再销售给买家。买家和卖家主要是电子商务和国内买家,在中国也有商品销售行为。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平行进口。

跨境电商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有:商标权用尽原则

解释:当涉及到平行进口时,一般涉及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和权利穷竭原则(首次销售)。区域化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商标权地域主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本地区的商标法或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该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其他国家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平行进口商在出口国购买商品,然后出口到进口国。根据商标权地域的不同,在进口国使用商标(如进口和销售商品)当然是不合法的。商标权用尽原则是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限制。根据这一原则,当基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时,所有者对其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控制权将丧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这些产品的权利已经“用尽”或“用尽”。权利用尽原则既包括国内穷竭,也包括国际穷竭。一旦此原则得到承认,灰色区域的平行进口将成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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