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转化的条件与限制:
1、申请转换的欧盟商标,必须符合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如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申请转换,以及与欧盟成员国相对应的信息,同时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转化申请费,从而符合正式授予申请日的条件,否则将不被视为正式驳回申请或无效的情况,也不能申请转化;
2、欧盟商标,无论是单一注册还是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经第三方在注册后连续未使用(5年)撤销,不能进行商标转换。但在转化国境内,该商标拥有者已将该欧盟商标投入使用,并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属属真实使用的情况除外;
3、如果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在有关裁决中明确指出,申请欧盟商标转换的成员国,商标所有者不得在该成员国进行商标转换,否则商标所有者不得在该成员国进行商标转换。
欧盟商标转化申请的审核、公告及转达
1、在转化申请中,商标所有人申请欧盟商标转化,必须按照对应转化事由的不同转化事由提交转化申请,转化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该期限不得申请延期。转换申请只有在转化申请的费用支付完毕后,才能被视为正式提交。
2、当商标拥有者向EUIPO提交转换申请时,EUIPO会对转换的各种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满足转换要求,符合要求的EUIPO会在欧盟官方网站上公布转化申请的信息。如不能满足相关要求,EUIPO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救,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给予救济,EUIPO将驳回转化申请。
3、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由于某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以绝对理由驳回或宣告无效,在以该语言为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的任何成员国申请转换商标时,该商标不得予以撤销。
4、EUIPO审查完毕后,将向各成员国商标主管当局,包括比荷卢知识产权办公室,向符合转化申请要求的商标转化申请书及相关内容转交给转化申请人。
5、对于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欧盟商标转化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在最晚2个月内支付该成员国商标转化申请的费用,并提交有关所需文件和相应译件,指定在该成员国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提供服务的联系地址,以及该成员国规定数量的商标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