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顶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均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的。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地区)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字。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均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