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快的国家,它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零售市场,也是全球最受欢迎的跨境市场,在2013年跨境电商交易中,美国网站是在线交易的最主要目的地,占全部交易的45%。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采用鼓励投资、税收减免等措施,营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便利环境。
在跨境贸易的管辖方面,美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由国会享有。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对外贸易管理权。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执行外贸法。这种执行权在美国由多个部门分别享有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商务部,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农业部、劳工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的外贸管理职能。除此之外,司法部门由于其司法审查的功能,也对外贸政策发挥着重要影响。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和文件,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主要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隐私保护法》、《电子信息自由法案》和《公共信息准则》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
美国1996年签署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强调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协调原则、电子商务免税等原则,将互联网宣告为“免税区”。1997年又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再一次明确了美国对于无形商品或网上服务等经由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全部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税赋则参照现行规定。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网络经济税收方面的法律。该法案明确“信息不应该被课税”。该法案的有效期由最初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征新税几次被延长。2014年7月,众议院通过了一项被称为“永久性互联网免税法”的法案,用以替代《互联网免税法》。而与此同时,美国参议院则提出了一项“市场和网络公平税收法案”,允许各州对向其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境外零售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