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出口人在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向进口人交付装运单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人来说,安全性较强,进口人不付款,就取不到装运单据;即使进口人恶意违约而拒不付款,至少出口人还可以控制货物。

按付款交单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at Sight )。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装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装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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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人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从而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进口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行情,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物,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取货物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付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却没有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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