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2018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8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5.11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2.66万亿元。

当前,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主要包括跨境人民币和跨境外汇业务两种。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由其和商业银行共同向当地的人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业务区域主要集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对人民币接受度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跨境外汇业务是由支付机构独立向其注册地人民银行申请,主要流程是“收取客户人民币、代理客户购汇、向境外商家结算外币”。

  

 境内开展跨境支付业务面临的困难

1.商户资质审核困难。因各国法律、公司管理制度不同,支付机构对境外商户准入开展了解你的客户(KYC)工作过程中标准难以统一,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各国公司注册登记及公司存续规定不同,因而其注册文件、税收编码文件、股东构成信息、有效授权人证明文件等均不相同或存在资质文件类型、内容、是否可公开等差异。而且,获取除公司基本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需要较高额费用。

2.物流信息核实困难。由于物流信息往往需要在支付完成之后才能提供,而且由于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笔数高和地域分散,获取物流信息较为困难。另外,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因包括涉及境外内自营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多个主体的服务,普遍存在物流信息缺乏情况。特别是境外的太型商户,鉴于支付机构开展的是BZC业务,其往往以物流信息中包含用户的家庭住址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信息而拒绝向支付机构提供。导致支付机构在提供支付接口上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交易的真实性。

境外拓展跨境支付业务面临的困难

1.业务合规风险较高。当前国内支付机构普遍对境外的相关监管法规掌握较少,而且境外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形式和合规上的要求一般同境内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远高于境内,展业的合规风险较高。

2.业务拓展成本高难度大。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环境、消费习惯不同,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产品的个性化需求较高,支付服务产品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同时,支付机构拓展海外市场,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较少,投入的试错成本普遍较高,业务拓展难度大。

3.跨境支付业务权益保障难。境外部分跨境电商商户套用支付机构的品牌和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权益保护以及境外商户对消费者的民事违约均存在维权方面的障碍。

4.专业性人才稀缺。拓展海外支付业务需要大量熟悉海内外的监管法规和消费者习惯的综合人才。金融、外汇和技术等综合人才的缺乏给支付机构境外拓展支付业务提出挑战。

支付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跨境支付面临的处罚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没有资质非法从事跨境支付的机构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有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2013年试点,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正式的文件,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和其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二)对于没有取得跨境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经查询,现行文件并没有针对牌照问题进行规定,而是针对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来进行监管与惩处,而主管机关主要为外汇管理机关,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为停业整顿等问题,具体如下(也可查询此两文件了解):

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外汇支付业务办理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七章涉及多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4)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八章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跨境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取得,从现行文件来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适用规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和其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