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并保证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仓库库存账,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账,边角料、残次品账,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退货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保管15年;反映资金来往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管15年;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税单、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需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管3年;减免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减免税批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至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保管3年。
进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