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就是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走私行为,所以说违法和犯罪往往是一线之间。它们的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走私偷逃税款数额的不同。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达到20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数额在此之下的,就是走私行为,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

这里所说的“税款”,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由海关征收的各类税款之和,既包括进出口关税,又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还有船舶吨税。所以,仅把偷逃税款理解为关税是错误的。

走私犯罪情节轻重的判定

第二,走私货物的数量不同。并不是所有走私货物都涉税,尤其是一些违禁品如淫秽光盘、假币等。对这些货物、物品的走私,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走私淫秽制品、假币、子弹等货物、物品的“起刑点”。达到或者超过这个“起刑点”就构成了走私犯罪;没有达到的,构成走私行为。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 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以上。

第三,走私货物的种类不同。《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物品,无论走私数量多少,只要走私均构成走私犯罪。例如,毒品、核材料等这些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物品,只要一走私就构成走私毒品、走私核材料罪等,不存在“起刑点”的说法。

第四,走私手段的不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所以,只要有上述两种走私情节的,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无论偷逃税款税额多少,都一律构成走私犯罪。

第五,间接走私犯罪和间接走私行为的区别。前述说明了《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关将在特定区域收购、贩卖、运输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或者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与此基本保持一致,对涉及货物数额较大的间接走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但其中删去了“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因而将货物范围限定在“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上。

查私和处罚,属于行政执法手段,所以,它主要针对的是走私行为,而不是走私犯罪。走私犯罪,由缉私警察按照刑事侦查程序办理,由法院追究走私分子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犯罪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防止疏漏,《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犯罪,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查私和处罚也会针对走私犯罪活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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