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消费者权益,卖家申请经营商标产品需提供系统要求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或进货发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商标商品。本规则下“商标”是指已获得法定商标管理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商标。
(2)限制类商标的准入和经营限制。店铺不得销售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商标(“限制类商标”),即属于任一下列类型的商标或品牌:
①与速卖通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的;
②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或行业热搜词的;
③包含知名人士、地名品牌的;
④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
⑤纯图形商标。
(3)对于入驻时申请经营限制类商标产品的,速卖通有权拒绝或终止入驻申请;对于已经营限制类商标产品的,速卖通有权要求按照卖家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4)影响消费者权利品牌的准入和经营限制。如您经营的品牌在准入中或准入后出现以下情况,平台将有权按卖家规则下架该品牌的商品,不得继续经营。
①品牌商品被速卖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证明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
②该品牌经速卖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判定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③品牌在经营期间被证明存在高纠纷率、高投诉率、低市场认可度,品牌商品描述平均分严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严重影响消费者体验,经平台告知后在一个月内无明显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