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理货物是指海关提取、销售逾期未报关货物、意外卸货、溢出货物、放弃进口货物、查处走私违法案件的货物。已向海关报关并依法纳入海关统计的,不适用本监管方式。本监管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海关

1、海关处理货物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定义。

(1)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报关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有权依法提取出售的进口货物。逾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的临时进口货物、未向海关办理复运或者其他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的,不得运输出境货物。

(2)误卸、溢出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口的误卸、溢出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海关有权依法提取进口货物。

(3)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海关有权依法提取进口货物。

(4)逾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意外或者溢出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新鲜、易腐烂、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的,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并依法出售。

(5)进出境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货物,以及不能交付或者退回的货物,依法提取出售。

(六)没收走私违法案件,海关有权依法变卖货物。

2、管理规定:。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逾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意外或者溢出进口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属于《检验检疫法》检验目录范围的,海关应当在出售前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实际销售费用从销售费用中支付。

(3)海关应当提取逾期未报、误卸、溢卸货物的所得价款,并按照下列顺序扣除销售处理实际费用后的相关费用和税款:

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进口关税;

进口税所得价格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征税方式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规定计算扣除。扣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和税款后,仍有余款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货物依法出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但不能提供的,不予退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或者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有权的,不予受理。逾期未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退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申请人还清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的有关资料。经海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等有关文件。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有权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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