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描述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示,合并在一起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即可。 如货物描述中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等可以显示在对应的栏目中。在其他一切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无矛盾的统称。由此可见,信用证对发票描述的要求高于其他单据。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9辆卡车和9辆摩托车,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5辆摩托车,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发票上加各种证明
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加注运费、保险费和FOB金额。
(2)注明特定号码。如配额许可证号码。
(3)缮打证明句。如有些来证要求加注非木质包装证明句。
(4)但也有来证要求过分苛刻,如来证要求卖方在列出一系列详细费用,包括成本、海洋运费、内陆运费、包装费、银行费、外包装费、码头和港口费、转运费以后,再给出CFR价的总额。对这样的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如果难以办到,就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