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证的常见情形
(1)开证错误。因信用证条款与外贸合同条款不一致或存在软条款等开证错误,要求修改信用证。
(2)受益人要求展期。受益人由于货源不足、生产事故、运输脱节、社会动乱、开证申请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把信用证开到等原因无法如期装运要求展期,展期涉及装运期和信用证截止日。
(3)开证申请人要求增加商品数量和金额。由于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在开证申请人所在国很畅销,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货源,与受益人协商后,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增加商品数量和金额的改证申请。
2.改证的原则
对于审证后发现的信用证问题条款,受益人应遵循“利己不担人”的原则进行。即受益人改证既不影响开证审请人的正常利益,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讲,有以下5种常见的处理原则:
(1)对我方有利,又不影响对方利益,一般不改。
(2)对我方有利,但会严重影响对方利益,一定要改。
(3)对我方不利,但在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可以不改。
(4)对我方不利,又要在增加较大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若对方愿意承担成本,则不改;否则要改。
(5)对我方不利,若不改会严重影响安全收汇,则坚决要改。
3.改证的业务流程
①受益人给开证申请人发改证函或开证申请人给受益人发改证函,协商改证事宜。
②协商一致后,开证申请人填写改证申请书,向开证行提出改证申请。
③开证行同意后,向信用证的原通知行发信用证修改书,即MT707。
④原通知行给受益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修改书,进行信用证修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