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是指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一般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作出裁决4个环节。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1)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①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案情和争议的要点;
④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成仲裁庭。我国仲裁规则规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作的暂时性裁决,以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员的署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