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跨境电商,财政部/税务总局早在2013年12月就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然而,对于进口跨境电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正式做出任何表态。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分析

我们知道,在试点期间,进口跨境电商采用的是行邮税税率。由于行邮税有50元起征点,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便通过拆单等方式,逃避所有的入关税收。这其中,网购保税最为严重。企业们将大量的货囤积在境内的跨境电商保税区中,再一单一单销售出去。这种批量入境的方式和一般贸易进口很类似,但却可以规避掉所有的入关税负(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此,财政部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并上报了国务院。

因此,在2015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重磅文件《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这就是2016年4月8日税改新政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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