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注册登记,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审核企业是否满足报关注册登记条件
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前,应先根据拟注册的报关单位类型核查自身是否满足其相关条件。
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海关法》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我国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没有十分硬性的规定,只要是按照《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不需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登记条件相对报关企业来说较为简单。
2.报关注册登记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应程序,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3.海关对报关申请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资料以后,海关首先要对其相关资质进行审核,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则海关对该申请进行依法受理;若不符合条件,海关将作出不于受理的决定。有以下4种不予受理的情况。
•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的5日内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4. 海关审核和发证
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应于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