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7)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海关报检或申报。
(8)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9)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付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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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会根据近年法检商品不合格检出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并结合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外贸企业需随时关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以确保进出口货物顺利通关。具体请去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